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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簡論

拍賣

以委托寄售為業的商行當眾出賣寄售的貨物,由許多顧客出價爭購,到沒有人再出更高些的價時,就拍板,表示成交。 另稱減價拋售;甩賣:大拍賣。 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含義

拍賣也稱競買,“資本主義制度種買賣方式”,這是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后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中的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賣給出價高的人”,應該說這是大進步,是改革開放的結果。拍賣品不是都是處理商品,現在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種大甩賣、賤賣,我們所說的拍賣是種高檔次的行為,不是削價處理,價格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定義:“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美國經濟學家麥卡菲認為:“拍賣是種市場狀態,此市場狀態在市場參入者標價基礎上具有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價格的明確規則”。

經濟學界認為:“拍賣是個集體(拍賣群體)決定價格及其分配的過程”

拍賣基本原則

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拍賣的特點

拍賣的三個基本特點(或基本條件):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

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后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展開價格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價格。

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布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報價,直至后確定高價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

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拍賣師具備條件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1]

方式

拍賣方式有英格蘭式拍賣(English Auction)、荷蘭式拍賣(Dutch Auction)、英格蘭式與荷蘭式相結合的拍賣方式,此外還有,美式拍賣,密封遞價高價拍賣,密封遞價次高價拍賣,開放出價雙重拍賣,密封出價雙從拍賣等拍賣方式。


競拍

英格蘭式

也稱“增價拍賣”或“低估價拍賣”。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布拍賣標的的起叫價及低增幅,競買人以起叫價為起點,由低至高競相應價,后以高競價者以三次報價無人應價后,響槌成交。但成交價不得低于保留價。

荷蘭式

也稱“降價拍賣”或“高估價拍賣”。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布拍賣標的的起叫價及降幅,并依次叫價,第位應價人響槌成交。但成交價不得低于保留價。

英格蘭式與荷蘭式相結合的拍賣方式。是指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宣布起拍價后及低增幅,由競買人競相應價,拍賣人依次升高叫價,以高應價者競得。若無人應價則轉為拍賣人依次降低叫價及降幅,并依次叫價,以第位應價者競得。但成交價不得低于保留價。

密封遞價式

又稱招標式拍賣。由買主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密封的報價單(也稱標書)遞交拍賣人,由拍賣人選擇買主。這種拍賣方式,和上述兩種方式相比較,有以下兩個特點:是除價格條件外,還可能有其他交易條件需要考慮:二是可以采取公開開標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公開開標方式。拍賣大型設施或數量較大的庫存物資或政府罰沒物資時,可能采用這種方式。

標準增量式

這是種拍賣標的數量遠大于單個競買人的需求量而采取的種拍賣方式(此拍賣方式非常適合大宗積壓物資的拍賣活動)。賣方為拍賣標的設計個需求量與成交價格的關系曲線。競買人提交所需標的的數量之后,如果接受賣方根據他的數量而報出的成交價即可成為買受人。

速勝式

這是增價式拍賣的種變體。拍賣標的物的競價也是按照競價階梯由低到高、依次遞增,不同的是,當某個競買人的出價達到(大于或等于)保留價時,拍賣結束,此競買人成為買受人。

反向拍賣

反向拍賣也叫拍買,常用于政府采購、工程采購等。由采購方提供希望得到的產品的信息、需要服務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價格定位,由賣家之間以競爭方式決定終產品提供商和服務供應商,從而使采購方以的性能價格比實現購買。

定向拍賣

這是種為特定的拍賣標的物而設計的拍賣方式,有意競買者必須符合賣家所提出的相關條件,才可成為競買人參與競價。

第家拍賣行

蘇富比是上古老的拍賣行,它次以拍賣者作為中介、拍賣公司作為種職業而出現,它作為全球歷史悠久、規模大的國際知名藝術拍賣行,業務包括了藝術拍賣、私人藝術買賣及藝術貸款。

它于1744年3月誕生在英國倫敦處叫“科芬園”的地方。起源是位叫山米爾·貝克的書商在“科芬園”處果菜花卉市場舉辦了場持續十天的書籍拍賣會。

約翰·蘇富比從1778年就與蘇富比拍賣的創始人山米爾·貝克的合伙拍賣書籍、印刷品和手稿。

山姆·李·蘇富比是約翰·蘇富比的兒子,蘇富比拍賣行的名字應該是來自“山姆·李·蘇富比”,原因在于他本人純熟的拍賣技巧,使得拍賣行的聲譽日隆。雖然蘇富比家族與拍賣行的關系止于1863年,但其名稱卻保留至今,成為公司資產的部分。

蘇富比是世上唯擁有英國文學研究專家的拍賣公司。

目前,蘇富比辦事處遍及全球40個,包括美國,歐洲,韓國,新加坡,臺灣,中國,莫斯科及多哈等新興市場;主要拍賣中心設在美國紐約約克大道、英國倫敦新邦德街、巴黎圣多諾黑區街及香港,并定期在另外6個拍賣中心舉行拍賣。

蘇富比曾經拍賣過第本活版印刷圣經,美國立宣言印刷版,溫莎王室財產,肯尼迪總統夫人的財產,圓明園12生肖獸頭銅像等著名藝術品。

流程

拍賣業務的般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準備階段

貨主把貨物運到拍賣地點→委托拍賣行進行挑選和分批→拍賣行編印目錄并招攬買主。參加拍賣的買主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倉庫查看貨物→了解商品品質→擬定自己的出價標準,做好拍賣前的準備工作。拍賣行般還提供各種書面資料,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

正式拍賣

正式拍賣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拍賣目錄規定的次序逐筆喊價成交。拍賣過程中,買主在正式拍賣的每次叫價,都相當于項發盤,當另競買者報出更高價格時,該發盤即行失效。拍賣主持人以擊槌的方式代表賣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達成.

成交與交貨

拍賣成交后,買主即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拍賣行分別向委托人和買主收取定比例的傭金,傭金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買主通常以現匯支付貨款,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倉庫交貨條件到指定倉庫提貨。由于拍賣前買主可事先看貨,所以,事后的索賠現象較少。但如果貨物確有瑕疵,或拍賣人、委托人不能保證其真偽的,必須事先聲明,否則,拍賣人要負擔保責任。

拍賣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在金融類使用較多,在公共場所從.......元起價,價高者得.

拍賣,也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置國有資產時,按照《拍賣法》對國有資產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轉讓給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拍賣詞的來歷

“撲賣”指的是宋代種全民熱衷的博彩行為,小到衣物玩偶,大到車馬宅院,出售時都搞“撲賣”,這個詞經過演變,在今天的陜北話里保留了部分詞義,叫作“撲面”。

而“撲買”詞指的是投標奪買,是政府向商人、民戶出賣某種征稅權或其他權力的制度。在系列的語音演變之后,它或許與我們今天常用的“拍賣”頗有關聯。

陜北有個專用詞,用于賭博時或玩兒色子賭酒時,在賭注上加倍,它的讀音是“撲面”。在玩耍興奮的酒桌上,常聽見決心加倍的大聲叫喊:“撲面!”

這個詞源自宋元時期的“撲買”、“撲賣”。

撲買就是投標奪買,是宋元政府向商人、民戶出賣某種征稅權或其他權力的制度。也叫買撲、承買。

南北朝已見包辦租稅。五代十國時,吳越國的龍泉縣縣民張延熙用1009貫819文錢撲買了縣內三個酒坊,獲利豐厚。楊億《武夷新集》十五《論龍泉縣三處酒坊乞減額狀》里說:“縣民張延熙貪婪無識,遂入狀,添起虛額,撲買勾當。”這是史書早記載的撲買實踐。宋朝時為穩定酒業稅源,實行包稅。南宋建炎以后,為擴大稅收,任人加價撲買,承辦包稅。元代,包稅范圍則不限于酒醋。

《宋史·趙開傳》:“浚銳意興復,委任不疑,于是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使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槽,設官主之,曲與釀具官悉自買,聽釀戶各以米赴官場自釀,凡石米輸三千,并頭子雜用等二十二。其釀之多寡,惟錢是視,不限數也。”

《續資治通鑒》卷百二十七金皇統七年:“帝諭宰執曰:臨安居民皆汲西湖,近來為人撲買倫(作)田,種菱藕之類,沃以糞穢,豈得為便?況諸庫引以造酒,用于祭祀,尤非所宜,可禁止之。”

《元史·耶律楚材傳》:“富人劉忽篤馬、涉獵發丁、劉廷玉等以銀百四十萬兩撲買天下課稅,楚材曰:‘此貪利之徒,罔上虐下,為害甚大。’奏罷之……自庚寅定課稅格,至甲午平河南,歲有增羨,至戊戌,課銀增至百十萬兩。譯史安天合者,諂事鎮海,引奧都剌合蠻撲買課稅,又增至二百二十萬兩。楚材力辯諫,至聲色俱厲,言與涕俱。帝曰:‘爾欲搏斗耶?’又曰:‘爾欲為百姓哭耶?姑令試行之。’楚材力不能止,乃嘆息曰:‘民之困窮,將自此始矣!’”朝廷稅收百十萬兩,他有錢人撲買就給二百二十萬兩,加倍,皇上能不動心嗎?這是給他們家掙錢呀。

撲賣,也寫作“博賣”,也叫“賣撲”,是商販以賭博招攬生意。多以擲錢為之,視錢正反面的多少定輸贏。贏者得物,輸者失錢。宋時,中央地方,干部百姓,全民熱衷撲賣。

宋·孟元老等《東京夢華錄》卷三:“每日入宅舍宮院前,則有就門……博賣冠梳抹、頭面衣著、動使銅鐵器皿、衣箱、瓷器之類。”卷十:“御街游人嬉集,觀者如織。賣撲土木粉捏小象兒,并紙畫,看人攜歸,以為獻遺。”卷七:“池苑內除酒家藝人占外,多以彩幕繳絡,鋪設珍玉、奇玩、匹帛、動使茶酒器物關撲。有以笏撲三十笏者。以至車馬、地宅、歌姬、舞女,皆約以價而撲之。”賭注竟然能下到三十倍之多。

由此,“撲買”、“撲賣”的詞語流傳了下來。到今天,陜北使用的“撲面”,似更接近古代的“撲賣”。在民間,它們的詞義只剩下了“加倍”,它們的讀音也走了樣兒了。

但是,在當代普通話里,有個已經走入大雅之堂,進入市場經濟的詞,卻很像“撲買”。它就是今天的“拍賣”。雖然中國古代寺院等已有拍賣估衣之類的行為,但由于現代拍賣制度是從西方引進的,于是就有說“拍賣”詞來自外語。其實,拉丁語說拍賣的“Auctio”、“Autuc”和后來英文的拍賣“Auction”,都不會翻譯成“拍賣”這個漢語音。古時,“撲”有音與“博”音近,所以“撲賣”可以寫作“博賣”。而今天拍賣的“拍”,又曾有與“博”樣的音。《康熙字典》釋“拍”:“《集韻》、《韻會》、《正韻》并伯各切,音博。”宋代《夷堅志》里也把酒稅承包者叫作“酒拍戶”,實際上應該是“酒撲戶”,是撲買的意思(楊聯升《國史探微》)。我想,會不會是這個詞的“博”音,漸漸演變為“拍”音后,正好趕上商業行為的拍賣被引進來。于是,“撲買”這個自古以來用于具有稅權拍賣特征的政府行為的詞,便被拿過來繼承使用了,也被普通話認可了———成了“拍賣”。

歷史

人類歷史上早的拍賣行為,見諸于文字記載的是古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在其所著的《歷史》書中對古巴比倫(公元前1894--前709年)拍賣新娘的段描述。所謂“拍賣新娘”,是以適婚女子為拍賣標的的種拍賣活動,將女子按美麗、健康程度順序先后拍賣,讓出價高的男子中標,成為新郎。

古巴比倫、古希臘、古埃及的拍賣是拍賣史上的第個里程碑。其特點:歷史悠久,時間跨度長,尾延續了大約千年左右。

羅馬共和時期(公元前510-前27年)的拍賣已經得到空前發展,在保留奴隸拍賣的基礎上,出現了戰利品拍賣和商品拍賣。

羅馬時期的拍賣是拍賣史上的第二個里程碑,尾也延續了約千年左右的時間。這時,拍賣內容豐富,拍賣標的廣泛。羅馬時期的拍賣是人類歷史上拍賣業發展過程中的第個高峰,為近現代拍奠定了基礎,確立了模式,堪稱近現代拍賣的源泉和鼻祖。

拍賣業萌芽于古代羅馬,但正式形成卻是在17、18世紀的近代歐洲。1660年11月,英國出現舊船、廢船拍賣;1689年2月又有繪畫及手稿拍賣;1739年次拍賣房地產等。近代歐洲拍賣是拍賣史上的第三個里程碑,并因此出現了人類歷史上拍賣業發展過程的又高峰。其主要表現為:

1、拍賣機構大量出現。1744年和1766年,當今上兩大拍賣行------蘇富比和佳士得,分別在倫敦成立。當時倫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賣行,拍賣業十分紅火。1744年3月,蘇富比舉辦次拍賣會,拍賣標的是某貴族遺留的數百本書籍,拍賣成交額826英鎊.1766年12月,佳士得舉辦次拍賣會,拍賣標的是某貴族遺留物89件,拍賣成效額176英鎊.在兩大拍賣行成立前后,些目前在上享有盛名的拍賣行相繼問世。

2、拍賣市場初步形成。歐美的拍賣業開始興旺起來。從英國倫敦到德國漢堡,從奧地利維也納到美國費城,功能齊全的新型拍賣行大量露面。荷蘭以拍賣農副產品見長,英國以拍賣藝術品、馬匹、羊毛、茶葉見長;美國則主要拍賣歐洲的生產資料等。

3、拍賣法規逐漸完善。1677年,英國《禁止欺詐法》中已含有拍賣條款:“拍賣商可代表賣方和買方簽署經雙方要求或為顧及雙方利益而設立的任何合同,以便合同之履行。這類合同涉及土地或商品拍賣標的之價值,當在10英鎊以上。”1845年,英國出臺《貨物買賣法》;1867年實施《土地拍賣法》;1893年又在《貨物買賣法》中設立拍賣條款。1901年美國在《統商法》中明確設立拍賣條款。

技巧

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仔細看樣,定好心理價位。

看樣是競買活動順利進行的的第個步驟,顧客在觀看拍賣樣品過程中,應對物品的真偽、成色、規格等細細觀察。如果發現與拍品目錄不符或有未注明的瑕疵,可即時向拍賣行提出詢問,然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拍品上標有參考價,顧客如果不懂行,可到相關商店或市場去了解下同類檔次的價格,將幾個價格相比較后,確定自己競買的高出價、即“心理價格”。心理價格是根據顧客對某件物品的喜好程度、該物品的市場價格和增值潛力等幾方面組成的,這些因素和心理價格成正比關系。

2.熟悉拍賣規則。

拍賣有許多基本規則,不同的拍賣會又有些特殊的規定,競買人參加拍賣會,應仔細閱讀拍賣的規則規定。競價時,應按照拍賣師宣布的競價方式出價;每次加價不得低于加價幅度,否則叫價無效;每件拍品成交后,買主應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在限定的時間內付清價款和取回拍品等待。

3.運用競價技巧。

拍賣場上,競買者應冷靜觀察場上的競價情況,穩定自己的競價心態,守住心理價格。競價時,般可按加價幅度輪番出價,但價格接近心理價位時應謹慎,避免受拍賣場上競價氣氛的影響,盲目超出心理價位的界限。如果拍賣場上氣氛平淡,競買人可不急于出價,稍后,可出其不意地跳過加價幅度,下子提高出價,擺出幅志在必得的架勢。幾輪出價后,常會嚇退些經驗不足的競買人,使競價獲得成功。還有種比較省力的競價方式是,在競價低潮時,競買人直接報出心理價格數,使他人下子被出價氣勢所迷惑,在猶豫不決時成交。

術語

拍賣當事人 包括: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

拍賣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委托人 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競買人 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買受人 以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競買人。“競買人”、“買受人”有時亦統稱買家。

拍賣標的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應計費用 本公司對保險、圖錄刊登、包裝運輸、文物火漆、鑒定估價等酌情向委托人和買受人雙方收取的相應費用。

成交價 又稱“落槌價”,指拍賣會上拍賣師落槌決定拍賣標的售予某買受人的價格。

參考價 又稱“估價”,指本公司印制的拍賣圖錄上對每件拍賣標的的明示價格。該價格由本公司決定,不屬后確定之售價。

拍賣底價 又稱“保留價”,指本公司與委托人對其委托的拍賣標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書上標明的低出售價格。“拍定物”指已拍賣成交的拍賣標的。

傭金 又稱“代理費”,指本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拍賣收益 指本公司在拍賣成交后支付給委托人的出售拍賣標的的款項凈額,即成交價扣除傭金及委托人應付應計費用后的余額。

拍賣的好處 它通過個賣方(拍賣機構)與多個買方(競買人)進行現場交易,使不同的買方圍繞同物品或財產權利競相出高價從而在拍賣競價中去發現其真實價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觀隨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場需求,終實現商品的大價值。

來源:本站   編輯:超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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